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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德刑之论

两人言辞激烈交锋,围在四周的儒家学子们听得全神贯注,兴致盎然。

韩非略作思考,摇头表示:“对于秦国的《秦律》,我并无异议。”

即便韩非极力尊崇严刑峻法,他也明白,要是将严苛的法律施加在懵懂无知的幼童身上,那无疑是暴虐无道。

嬴安接着说:“既然师兄没有意见,那倘若有幼童天赋聪慧,知晓‘法’无法惩处自己时,从而利用法律去犯罪,那该如何是好?”

“相较成年人而言,幼童其实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。就像郑国的邓析,善于钻法律的漏洞,无视法律,最终被处死。”

“老师评价他为八诛之一,说他不遵循先王之法,违背礼义,虽然能洞察细微却不施惠于人,能言善辩却毫无用处,多生事端却少有功绩,不能作为治理的纲纪。”

“倘若幼童也如此,难道师兄也要对其施以竹刑吗?”

这位邓析乃是名家的知名人物,擅长修改法律,钻法律的漏洞,热衷诉讼,堪称律师行业的祖师爷。

不过在这先秦时期,并没有多少适合律师生存的土壤,碰上这种巧舌如簧且自己辩不过的,直接砍了便是,这种做法可谓一劳永逸。

停顿片刻,嬴安继续道:“所以依我之见,法律只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标准,且只应适用于成年人。”

“然而面对幼童,应当以道德教育为主。对孩童采用严刑峻法,并向他们讲解什么是法律,这无异于对牛弹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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